行政案件:环境法律规范交叉竞合下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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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环境法律规范交叉竞合下的选择适用

环境法律规范交叉竞合较多,环境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的审理及裁判确立当固体废弃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固体废物防治法发生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标准。该案发布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39号指导案例

该案认为,针对堆积有固体废物的企业产生臭气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上发生竞合,在无法适用一般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下,应当根据适用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及处罚幅度等要素进行判定。

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臭气浓度未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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