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主体在《著作权法》第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列出了以下4种情况: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国内的李雷画了一幅画、无论有没有对外公布、他都对这幅画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在外国画了幅画,这个国家和中国有约定,该作者对于该作品在中国也有著作权)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画画)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没约定的国家国民画了画,后来在有约定的国家出版、那也会受到保护)
综上,因为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签订相关的协议,使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主体相当广泛。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到底是什么东西呢?《著作权法》第三条对此也做出了定义(《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也对这些作品做了比较详细的定义):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如小说、散文等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其无论以纸质还是电子形式存在,都受本法保护)
(二)口述作品;(主要以口头语言表达为主形成的作品、如演讲、采访回答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以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方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拍照、摄像等作品)
(六)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等)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计算机程序,且需要具备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能够被复制的特征才行)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性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也是十分广泛,大有只要是智力成果的输出都有保护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