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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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吗?

聊完了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后,我们接下来聊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就是哪些人有著作权,以及都有什么限制不?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条可知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作者。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本条是著作权作者的一般规定,通常来说谁创作谁是作者,公司企业主导的作品,也公司企业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条与上一条相结合,原则上署名者推定为作者享有相关权利,但是例外情况存在证据能证明的,也可以推翻该情况。所以作品登记很重要,一定要记得去登记。)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3.15.16.17条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别人的作品上付出自己的智力劳动,进行进一步加工,所以这类作品通常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通常还会负有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义务以及经过原作者同意支付报酬的前提许可。

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几个规律

1.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能登记最好。

2.在别人作品上加工,要经过同意支付报酬,同时不能侵犯别人著作权。

虽然现在作品形式层出不穷,法律对新兴作品的规定也不可能一应俱全。但是把握以上规律,这样无论是在创作还是维权时都心里有底,尽量避免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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