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如何酌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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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如何酌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无法查明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可将侵害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行为,作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情节加以考量。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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