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进行套餐、盲盒类商品社区团购时,如何认定所售商品与约定不符?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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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进行套餐、盲盒类商品社区团购时,如何认定所售商品与约定不符?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套餐、盲盒形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明确告知所售商品的品种(品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如套餐、盲盒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亦应列明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套餐、盲盒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应进行合理设置,应与当下相关商品市场售价保持基本的一致性。

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品种、规格与所列信息严重不符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对于存在商品数量缺斤少两等与约定不符的情形,消费者有权主张要求经营者补发或折价赔偿。

经营者存在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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