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当前,受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绝大多数团购物品无法直接交付到消费者手中,通常是由经营者先将物品运送至小区门口或物业保安室,而后由经营者联系团长对商品进行验收,再通过居委、物业、志愿者等转运至消费者手中。中间流转期间较长、流转环节较多,有时难免出现商品损坏、灭失等情形。应当根据团购物品实际送达情况,结合团购物品发生上述后果的具体细节如经营者交货与团长验收环节、物业代为保管期间、志愿者分发派送期间、是否存在被他人冒领误领等具体情形,进而判断相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在衡量责任范围时,是否考虑生鲜易腐商品特点优先进行送达,相关人员有偿还是无偿提供服务等均是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般而言,对于无偿组织团购的团长、无偿帮助发放团购商品的志愿者,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一般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