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运营者在发现涉疫情网络虚假信息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致涉疫情网络虚假信息扩散,或者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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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运营者在发现涉疫情网络虚假信息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致涉疫情网络虚假信息扩散,或者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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