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内容涉及恶意贬低涉疫患者、防疫人员、志愿者等,或者虚构事实造成涉疫患者、防疫人员、志愿者等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侵犯名誉权。此外,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即使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但若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同样构成侵犯名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