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涉及未经同意泄露涉疫患者、防疫人员、志愿者等人的隐私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的,侵犯何种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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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涉及未经同意泄露涉疫患者、防疫人员、志愿者等人的隐私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的,侵犯何种民事权益?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亦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或监护人同意,也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随意在互联网上散布涉疫患者、防疫人员、志愿者等人的隐私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源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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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涉及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使用涉疫患者、防疫人员、志愿者等人的肖像,或者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侵犯何种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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