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防控疫情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简称“四种人”),在防控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问题,存在争议及空白:首先,《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疫情属于续延终止期限的理由,在兜底条款中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人社部[2020]5号文是否可以纳入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其次,因疫情影响,劳动合同续签时无法签署纸质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已经续签?第三,因终止期限续延后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是否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四种人同时又处于医疗期或女工三期等特殊情况的,应当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要求在防控疫情期间续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期限,是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故在要求企业必须续延终止期限时,应当均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为此,需要对四种人进行逐一分析:新冠肺炎患者属于患病,应当依法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期续延的法律规定。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实际也是被采取了医学措施,且处于无法排除患病可能性的期间,故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也可参照患病人员处于医疗期的法定续延情形。但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续延,因各地措施办法错综繁杂、任意性较强,又无明确结束期限,由此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很难估量,因此对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建议可以不续延;若要续延的,建议在政策层面就该续延期间有关工资福利等人力成本支出方面,在最低保障托底的情况下,赋予企业更大的灵活调整权利。
2. 在续延期间,若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时无法按现行法律规定签署劳动合同书的,可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员工以线上方式签署电子合同,或疫情结束后补签书面合同。同时,还可考虑建立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名单库,并通过制定指导价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对经筛选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予认可。
3. 因续延期限后致使员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应当尊重企业的选择。各地关于这方面的操作口径不尽相同。考虑到续延期限是企业额外承担的社会责任,且由于推迟复工复产可能造成企业人力成本剧增、冗员增加的状况,若确定为必须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不能在续延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话,对企业不仅不公平,还可能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建议赋予企业与该类员工是否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4. 四种人同时又处于医疗期或女工三期等特殊情况的,续延结束日以所有续延情形消失日为准,期间工资待遇从高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