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甘兰州市案例裁判规则
01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甘0103民初1397号
审理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对被告要求本院一并处理彩礼及相关财物返还的主张,首先,依社会风俗,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父母的资金,而本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显然未达到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若不返还显失公平。其次,彩礼是由男方支付,全部给予女方父母,并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故男方有要求退还彩礼的合理理由。再次,赠予彩礼虽然是我国社会自古流传下的特有的风俗礼仪,但亦因兼顾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正向思想观念,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条款及公平原则,从维护公秩良俗的角度考虑,原告将部分彩礼用于双方消费支出,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25000元。
同类案例:白某某诉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0121民初1447号
申瑞娟与王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0104民初2044号
原告马进有诉被告马国兰、马生全、安尔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甘0111民初305号
02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张某某与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1)永武民初字第78号
审理法院:永登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案依查明事实原告因与被告俞某某缔结婚姻向被告及其家人送礼金26000元及“三金”属实,且二被告已收取,但被告在收取礼金后又退给原告14000元,故二被告实际收取原告的礼金为12000元。本案中被告俞某某虽与原告进行了婚姻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三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但原告因给付被告彩礼已造成一定生活困难,故二被告应适当酌情返还原告彩礼的50%即6000元礼金。同时因被告俞某某收取原告的“三金”价值较大,也应一并予以返还,对此被告辩称白金项链坠子在与原告打架时丢失的理由,因无证据提供,故不予采信。另因庭审查明俞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价值4338元),在双方协议离婚时该财产已留归于原告,且庭审时被告辩称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商定被告陪嫁即为应退回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个人财产应折抵为已返还原告的彩礼,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同类案例:闫某某和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0111民初421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甘0123民初451号
马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934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张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永民初字第254号
瞿某与简某1、简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0102民初5817号
03 /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
案例来源:无讼案例——李XX与苏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红窑民初字第123号
审理法院: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苏XX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时常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被告离家,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给被告彩礼共计72000元,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收到彩礼72000元,但当时退还给原告2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虽未予承认,但证人赵良平出庭证实已返还2000元,本院认定彩礼应为70000元。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3个月,并且在201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经两年多,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
双方在交往中,被告曾接受原告的金钱及各种礼品计5000元左右,被告应给予退回的请求,此花销属于双方在交往中的开销,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类案例:赵文星和窦拴霞;窦怀军;李桂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0123民初2580号
刘某甲诉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0121民初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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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和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0123民初2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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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张某琴、张某福、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0121民初923号
王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0123民初480号
孙某与汪某1、汪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甘0121民初1295号
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甘0121民初1587号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