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知识产权律师: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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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识产权律师: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今天我们来聊聊出版者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出版者的权利通常视为领接权,其主要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密切相关,但又独立著作权的存在。

在《著作权法》当中主要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七条,接下来我们来详细看看具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本条主要是体现了著作权与领接权的区别,领接权依托于著作权,所以应当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本条同上条,基于著作权产生的其他权利,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本条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人与出版者的出版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本条主要说明了著作权人的向多方期刊社发稿的时间要求以及,其他报刊转债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本条是对著作权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出版者应当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修改、删节。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本条规定了出版者自行享有的版式设计权,该权利为独立的权利,但保护期限短于一般的著作权50年。

上列法条主要是描述了出版者的权利及一些出版相关义务,其中包括了许可报酬的认定、出版期限的要求、修改删节的许可等。

除了《著作权法》以外,还有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各类载体的《出版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都是需要考虑的。

所以如果遇到相关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更好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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