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预防调处和劳动立法改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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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预防调处和劳动立法改革的问题

初步判断,疫情后期或结束后,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有较大幅度上升。通过这次抵抗疫情,不难看到在发生公共卫生等重大社会事件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面临的巨大工作压力和匆忙应对存在的不足问题。为提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突增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人社部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能进一步发挥对地方人社部门的引领作用。自疫情发生以来,省、市、区县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诸多政策规定或临时措施,其中不乏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涉及劳动关系各方面的重要内容。虽然这些政策、措施为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处理起到了引导帮助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形式混乱、前后矛盾、内容冲突,令人无所适从的乱象。当年《劳动法》颁布前后,人社部曾起草并发布了一系列与劳动法有关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指导文件,对全社会影响重大。目前也迫切希望人社部能再次回到劳动用工领域的核心领导地位,及时发布准确、全面的指导性政策。

2. 针对当前一些部门发布的政策、措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严重冲突或背离的问题,遵循习总书记“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人社部能及时进行分析调研,有效地予以纠正并出台指导意见。目前,一些地方人社部门以答记者问等形式对外权威发布政策口径,任意解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法定的劳动标准。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合法性审查而匆匆发布,不符合依法制定的要求。这些情况均应及时予以纠正。

3. 本次疫情防控中,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不足和许多法律短板暴露突出,建议人社部能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调研,为修法和立法做充分的准备。这些问题有的是劳动标准不规范、不精准;有的则是法律规定存在歧义,对理解和执行带来争议。比如这次争议较大的休息日及相关劳动报酬的问题、工伤认定标准和范围的问题、不可抗力和客观情况变化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中止与解除的问题等等。另外,随着疫情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延后效应,就业问题即将成为后疫情时期的重要课题。如何保障就业,如何扩大和规制灵活用工,也是现有法律必须面对、难以回避的问题。古人云“治大国若烹小鲜”。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劳动法律的基本准则和体系。但必须承认,我国现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较为粗狂,部分内容出现滞后,无法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人社部门借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之机,能未雨绸缪,秉持法律创新的理念,全面、深入地梳理劳动法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法律改革的思路和路线图。

4. 针对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建议人社部门以问题促改革,借鉴公检法机关的改革经验,在近年人社部调解仲裁等部门积极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仲裁与审判环节信息的合理对接,充分利用劳动关系多方联动机制资源和工会组织的基层优势,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新型多元调解仲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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