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明星演员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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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明星演员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表演者的定义十分广泛,不仅仅指的是歌手明星等,还包括诸如脱口秀、相声等其他艺术表演,范围如此之广,那这一块的权利与义务有什么理由不去了解了解呢?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学习比较常见的表演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该部分内容主要定义在《著作权法》第三十八-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条定义了表演者的主要义务,即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是基于原著作权的而产生,所以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明身份权)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保护形象权,未经许可不得故意丑化表演者形象等)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属于保护性权利,主要是保护表演者的身份性权利,与人身密不可分。

第三项-第六项主要是财产性权利,表演者有权将自己的表演行为许可给他人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并且该几项如果还涉及到其他著作权,仍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处且不可大意。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此条将职务作品与领接权相结合,人身权利属于表演者专属的权利,其余的财产性权利依照职务作品的立法意思,应当归于演出单位所拥有。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条主要规定了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

表演者权涉及面广,且权利当中不仅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表演者要注意使用他人演出时需要注意对原著作权侵权可能的防范,免得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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