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广播者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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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广播者的权利与义务

今天是邻接权的最后一篇广播者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定义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本条与其他邻接权一样,已经许可的,只需付钱,没有许可的还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条规定的主要是广播者的权利和保护期限,以及行权时不得影响、限制、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条主要是将广播者与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的结合,结合昨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可知,广播者播放该类作品,不仅需要获得最初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同时,还要争取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及支付报酬。

我们连续四天学习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者四种邻接权,这四类邻接权的共性就是在行使权力时需要争取原著作权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明天我们将继续学习著作权中的很重要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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