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个人信息/隐私/正当原则/必要原则/诚信原则/网络平台
裁判要点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的用户登录、观影记录信息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其经注册用户同意的收集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平台经营者在使用该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在与注册用户的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递交用户的上述信息,并基于诚信原则进行了一定的提醒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不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36条(注:现行有效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4条)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为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经营的视频平台“爱奇艺”的注册会员,其在观看视频时发现爱奇艺在片头播放“会员专属广告”,即认为该行为与其在注册会员时的宣传承诺不符,合并其他原因将本案第一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为该案中爱奇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向法院提交了包含原告在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上的登录记录和观影记录的一系列证据。2020年4月14日,该证据在法院审理中的庭前会议阶段,由律师代理爱奇艺公司举证,以证明原告在知晓爱奇艺公司行为的前提下也在继续使用爱奇艺公司提供的会员服务。该庭前会议程序不对外直播,原告在会议中表示保留对两被告的诉讼权利后,被告律师即向法院申请对前述记录进行不公开质证。
原告诉称,两被告提交原告的登录和观影记录并无必要,在无授权情况下直接查看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完全属于滥用权利和优势地位。两被告查看和披露前述登录记录和浏览观影记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造成原告情绪极度紧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爱奇艺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该道歉发布在第一被告官方微博上至少持续30日;2.判令第二被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第一被告爱奇艺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第二被告律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所诉的个人信息己方确实在原告起诉己方的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该提交方式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己方并无申请不公开质证的法律义务。己方获取上述信息征得了原告的同意,且根据原告加入会员时认可的隐私政策,原告同意在发生起诉、审判情形时,己方可以使用、共享、公开披露该信息。原告的精神紧张情形等并不存在,即便存在也与己方提交该信息无必要的因果关系,原告不应当获得精神抚慰金。
被告律师事务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己方在代理爱奇艺公司案件中,正当提交证据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过错。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8295号民事判决: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吴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沪02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项:
第一,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的用户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法律虽未具体列举网站登陆信息、观影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法保护客体,但是上述信息具有明显与个人喜好密切相关的可识别性,甚至很多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观影记录计算会员偏好,从而不断推送类似视频,进而赚取更多流量广告收益,所以视频平台用户登陆信息和观影记录也具有天然内置的财产价值属性。视频平台也普遍在个人用户隐私界面设置观影记录其他人可见或者不可见选项供用户勾选,这也说明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也认为观影记录具有私密性,所以认定视频平台用户登陆信息和观影记录为个人信息进而加以保护具有合理合法性。
第二,爱奇艺公司使用用户登陆和观影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爱奇艺公司作为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在一般用户注册会员时告知其将会收集其登录记录和浏览观影记录,在现有情形下已经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惯常做法;原告作为一般用户,在注册会员时对爱奇艺公司收集自己的观影记录和登录记录也是明知的,故爱奇艺公司在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形下收集该记录并不构成侵权。爱奇艺公司在被原告诉至法院后,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查看其收集的原告的上述记录并且向审理法院递交,其目的合法正当,具体的查看和提交过程未见滥用权利和优势地位的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爱奇艺公司在不对外公开的庭前会议程序中,展示该记录,并未造成原告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未见对原告的不法损害后果。
律师事务所作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机构,接受爱奇艺公司委托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目的合法正当,在不公开的庭前会议程序中展示,且其后要求不公开质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违法行为发生。故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的侵害,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