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此,疫情防控期间,处于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内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了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时,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处在上述期间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分别顺延至相应的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