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政府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采取道路、人员或车辆管制等措施。该些措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为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履行,免除双方包括按时出勤、支付报酬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也不能以劳动者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因交通管制而额外获益,企业亦不因此而增添成本,基本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的平衡。但在管制措施解除后,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