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9年10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来,汽车金融行业的震动就没有停止过。仅仅在这个补充规定发布一个月后,2019年11月26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开展非持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和车贷担保公司等机构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19〕232号),昨天(5月8日)又爆出浙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从事车贷担保业务非持牌机构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浙金管〔2020〕16号)。
我们注意到,不论是监管发文的节奏,还是地方监管文件的内容都似曾相识,非常像当年的P2P风险专项整治活动。那么,SP会面临P2P的结局吗?
首先,我们先逐条分析一下浙江的通知文件内容。
监管主体:市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
从本通知的开头部分可以看出,这项工作的印发对象是各市金融办、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也就是说,负责本次摸底排查工作的监管部门就是这三个部门。
排查对象:实际或变相从事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
浙江这次发文的排查对象非常明确而专一,直指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之前河南的文件还包含住房置业担保业务)
职责分工: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名单,金融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摸底排查。
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名单。这个很好理解,银保监管银行,银行这边掌握着所有和他们合作的SP的名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部门的工作其实比当年的P2P摸底排查要简单多了,毕竟P2P当年是散布在各个角落没有监管的一群民间机构,监管没办法清楚知晓到底自己的辖区有多少P2P平台,所以当时是需要P2P自己申报;而从事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毕竟是要依附于银行开展业务的,所以他们的名单更容易掌握。
金融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摸底排查。根据《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所示,“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其主要意图还是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对此行为进行清理,监管动作还是比较温和的。而之前的P2P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除了金融办及市场监管部门以外,公安局也是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成员之一,对于涉嫌犯罪的平台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管辖原则:属地管理
这么多机构,怎么划分管辖范围呢?从文件的第二段我们看到,通知明确了属地管理的管辖原则。参考之前P2P专项整治时的办事风格,我们判断,应该是以注册地为准。提醒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机构,如果想要主动联系监管部门沟通汇报情况,不要找错方向。
排查方式:信息比对、实地检查、高管约谈
在摸底排查工作中,监管部门会要求被排查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及业务数据。前面已经说了,车贷业务里提供担保的非持牌机构的数据基本上都在银行里掌握着呢,所以排查的方式中第一项就是信息比对。实地检查和高管约谈是监管检查工作的常规方式,一般高管约谈对象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业务(产品)负责人、公司风控(IT)负责人、公司合规/法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
需要提供的信息:基本情况、存量数据、下步打算
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需要提供的材料比较简单,存量数据的提供要注意两部分,一方面是2019年的业务情况,参考河南要求统计的表格内容,监管主要想了解2019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另外关于存量的时间节点,浙江此次文件要求提供的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前发生的车贷存量担保业务额。关于下一步的打算,其实就是问你是否还要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要求你书面表个态。
相关要求:日常监管、有序退出
本次摸底排查工作主要是在做一个信息比对和收集的工作,尚不涉及实体审理处置的问题,所以工作量其实并不大,也不算复杂,因此,通知要求:各市金融办对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要形成报告,截止时间是5月31日。
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当中提出了要把此项业务的监管日常化的要求,参考之前P2P的整治工作经验,有可能会要求机构每周报送存量的数据变化情况。总的目的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有序退出。没有取得牌照就不能再继续从事这项业务了,要停止新增、逐步降低存量直至清零。
结语
通过上面逐段逐句的分析,我们发现,虽然监管的动作和当年的P2P专项整治有类似之处,但毕竟二者业务性质不同,所以无论是负责此次摸底排查的监管主体还是对于非持牌机构的处理的方式都与其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对于车贷业务的强监管态势已经是必然的了,相信后续各地会陆续发布类似的文件及细化的政策。商业逻辑要遵循,监管政策也要遵守,合规地开展业务才是每一个SP要思考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