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不可或缺:温州医疗律师详细解释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人身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死亡等后果的民事侵权行为。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温州医疗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医疗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