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作为爱情的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自古以来,无论人们在考虑结婚还是在决定离婚的时候,都是慎之又慎的。虽然现如今“快餐文化”盛行,出现不少闪婚闪离的现象令人瞠目咋舌。
我们依旧希望每个婚姻的缔结都有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初心,每段婚姻的结束都有着实难以坚持下去的理由。当然,这里说的着实难以坚持下去的理由,一般是相对于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正常人而言的,但倘若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当如何离婚呢?
如果一方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离婚的时候可以考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依据《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严重的精神病属于医学上可能被认定为不许结婚、暂缓结婚或是可以结婚但暂缓生育的疾病。该标准项下的精神病分为三类:迟滞或智力低下;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
据此,一方以此主张婚姻无效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包括:婚前患有此类严重的精神疾病;婚后仍未治愈。满足上述条件,申请婚姻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所以,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我们建议在结婚前,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均应做下婚前健康检查。
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发现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诉讼离婚时可以据此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患病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适用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张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破裂。
不过,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 是与精神病患者诉讼离婚的,要事先认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程序系特别程序,可以看作是精神病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二) 是在当事人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之后,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精神病患者的诉讼行为还需要监护人代为实施;
(三) 是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第十条的规定,与精神疾病患者离婚的,需要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结语
与正常普通人的离婚案件相比,患有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之间可能多存在智力上的不平等,一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出于公平或人道主义保护,会特别考虑患有精神病一方的各项利益。所以,精神病离婚案件只能诉讼离婚,且法院在判决离婚之后,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会考虑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以及生活安置所需费用。诚然,每段婚姻都值得悉心维护,两个人能走到一起实属不易,还是希望大家且行且珍惜,冷静思考,不要轻易选择分道扬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