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昆山某区的村民李某2000年承包了村里的果园20亩,却没有签书面合同,为此,李某将面临上百万的损失。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承包村中果园时,仅与当时任职村支部的书记口头约定了承包果园期限为30年,以承包费年交的方式支付租金,并未签订书面正式合同,但老村支书却因违法被举报,导致职位撤销,在新的村支书上任后,却拒绝承认李某和老村支书的口头承包合同的效力,要将已经盛果期的果园收回去,而李某也将面临很大的损失。
昆山律师提醒,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综上可知,《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且承包方案及承包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口头承包合同的效力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届时其经济损失将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方式来主张,举证责任的负担将大大加重李某的维权成本。
所以,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一定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确保承包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