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子公司和分公司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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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律师:子公司和分公司有区别吗?

从字面意思来看,子公司和分公司,好似意思很相近,其实法律责任有很大不同。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一般来讲,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其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分公司,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

和太仓律师一起看看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层面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在企业间的贸易往来过程中,我们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子公司和分公司有很大不同,主要不同有法律责任不同,法人资格不同,设立方式不同,名称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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