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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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律师: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什么

过去,劳动者维权耗时长,维权难,辛苦劳作却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无疑是让人唏嘘和不安的,对此,国家设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设立“一裁终局”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快速合理的受到审核。过去,劳动仲裁如果在仲裁阶段得不到好的解决,就会拖延到诉讼阶段,耗时费力,一裁终局制度设立后,能让大部分案件都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有效的提高了劳动仲裁的效率,更大化的保证了劳动者的的合法权益,这个制度是相当适宜的。劳动争议中,哪些情况可以采用一裁终局制度呢?太仓律师给大家解析一些情形。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情形有: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一裁终局”情形仅针对用人单位,不包括劳动者,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有其救济途径: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一裁终局”情形对用人单位的除外情形: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非“一裁终局”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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