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坏人呢?没有经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人,都不叫坏人,只叫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单枪匹马在对抗整个国家机器。
即便我干的就是刑事侦查工作,但我也不敢打包票不会抓错人,毕竟侦查工作是回溯性的,从黑箱到灰箱的认知过程(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白箱)。
因为工作目标和定位的原因,我们或多或少的会陷入视觉隧道的窠臼中,此时除了我们内部的自我纠偏之外(包括公安法制审核和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起诉中的审核),引入外部的辨认护人的制衡,我觉得是很有必要的,内外合力之下才能尽可能的保证不偏离应有的航向。律师会给每一位嫌疑人辩护,万一有被诬告的呢?
首先,你认为的证据确凿,并不一定是真相,不然怎么会有逼供一说呢?当然在现在的法制中国是没有逼供的。罗生门是日本经典的电影,罗生门事件说明从每个人的角度看事情,事情的发生都是不一样的,而个体对于某一事件的描述会偏向美化自己,所以真相永远无从知晓,你只能得到相对真相,所以才会有冤假错案,才会有数十年之后翻案。
随着科技的进步,监视器会把真相录下来,例如昆山龙哥被反杀的案件,那这类案件该如何理解呢?当然可以说视频可以造假,但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人权的问题,或者换句话说,犯人即使杀了人,我们是否有权力剥夺他的生命权呢?如果可以,那我们和杀人犯的区别在哪里?我们的合理性在哪里?
或者再深入地讨论一下,政府审判的权力来着哪里呢?
再者,就算是证据确凿,那也是案件实体上的证据是确凿的,侦查部门也好、公诉机关也好,保持中立的立场之下,并不会积极的去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退赃退赔、谅解等等,而这些量刑上的程序性证据,在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谁去做?律师或者其家属。
我认为既然实体和程序法都规定了各种从宽处罚的条款,而嫌疑人也有心去做,那让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不是很正常的事吗。某些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甚至在某种时候,真的很期待着嫌疑人的律师及早的过来跟他谈,要不然医疗费都要付不出来了,可是身体还没痊愈。
至于说律师的辩护会不会就对实体正义产生负面影响,我觉得只要我们侦查部门、只要公诉部门和审判部门在程序上最大程度的实现了正义,那么实体正义并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打折扣。
换句话来说,我们侦查工作没做好,证据链存在断环,整个案件证据不足而存疑的,无论嫌疑人有没有律师,该不起诉的依然不起诉;但如果证据确凿,嫌疑人请了国内刑辩圈顶层大神的田大律师出马,依律当斩的一样当斩。
在没有定案之前,没有所谓的好人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