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很危险,砸伤人了不得了。现代楼房都是高房,31层的建筑屡见不鲜,任何有点重量的东西扔下来都有可能给别人造成安全隐患。高空抛物很危险,家里小孩小的,一定要从小教育好不要轻易高空抛物。倘若遇到这种事情,找不到抛物者,该怎么办?太仓律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9日,杨某正在其租赁的服装店门口卖衣服,突然被从顶楼房檐脱落的墙砖砸中,当场晕倒在地,血流不止。经住院诊断,杨某三根肋骨骨折,头部外伤。事后,杨某与该栋楼业主交涉,要求业主对自己的受伤负责。但是,平日里熟悉的邻居们,这时候都避而不见,表示不是自己家的责任,拒绝为杨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杨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诸法院,要求该栋楼的实际所有者某居委会和24户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887.33元。
【小编评析】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此类情形的情况下,法律首先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想因此免责,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居委会和楼房内各户业主均无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该为杨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最终做出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