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在家办公,满足了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两个条件,但感染的原因是关键。相信在家查查资料、收发邮件、做做PPT应该不会导致自己感染肺炎吧?所以,如果不是因为从事本职工作而被感染的新冠肺炎,而是因为日常外出不注意防护被感染,那怎么能算工伤呢?
所以,虽然在家办公看起来好像家就变成了工作场所了,但这并不代表在家里面所从事的所有行为都与工作有关,比如在家做饭被烫伤,或者在家运动健身时不小心扭伤,这些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样,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因自身生活需要而外出,那么,其在日常的外出活动中遭受到了伤害或是感染了新型冠状肺炎,都不构成工伤,因为这不符合【与工作有关】这一要求。
在这里,还是要温馨提示大家:疫情防控期间,请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如果一定要外出,请务必戴好口罩,避免前往人流密集的地方。
1、时间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2、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原因是事故而非疾病。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临近复工时间,从家乡赶回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在旅途中被感染,此时是否是工商呢?
1、时间并不是上下班途中,这最多就是返城途中;
2、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原因不是事故,不是意外,而是被其他人传染上了疾病。
因此,如若在返城的旅途中不幸被感染,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