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以目的港所在国宣布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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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以目的港所在国宣布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当事人能否以目的港所在国宣布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回答:

在船舶开航前卸货港所在国因中国目前的疫情突然宣布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在查明合同仅约定了一个卸货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航次租船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在查明该合同约定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且选卸港中有某个或者几个港口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的,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除外。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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