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隐瞒接触史,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哄抬物价,造假售假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起诉,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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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隐瞒接触史,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哄抬物价,造假售假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起诉,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其行程或接触史,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哄抬物价,造假售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如何处理?

回答:

经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无明显不当的,依法应予以支持。在疫情防控时期,可视情加快审理节奏,尽量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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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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