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民商事案件,如何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精英律师网 2020-02-28 1093 预计阅读需要1分钟 点击下载海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0 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民商事案件,如何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合同履行障碍时,债务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明。对于该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实践中不宜作过高要求。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文由 精英律师网 发布在 精英律师网,转载此文请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文章来源(精英律师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s://www.91lvshi.cn/70.html 展开阅读全文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投资者持股经历了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虚假陈述行为赔偿责任主体以疫情构成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或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为由请求相应扣减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如何处理? 202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