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化腐朽为神奇,律师也应像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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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化腐朽为神奇,律师也应像侦探

01.执行,律师的尴尬瞬间

官司赢了,钱拿不回来。做律师,这是经常会遇到的尴尬瞬间。

已经胜诉的当事人,往往满怀期待,却容易被现实浇一头冷水,继而指责律师无能,“官司赢了,要不回钱,那我找你打官司,有什么用?

要不回来的原因,有很多。要么,是对方早已转移财产;要么,是对方确实已陷入困境,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能做的,也只能将对方拉入失信黑名单。

反正,债多不愁,虱多不痒。上了黑名单,破罐子破摔呗。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官司胜诉一年多了,申请执行30余万,分文未回。

对方电话也接,也答应还,就是没见钱影子。离异,名下无财产,法院也无法。

当然,这是极端案例。作为社会人,无时不刻处于经济活动之中。如果多加留心,不放过蛛丝马迹,运气不太差的话,其实,也会找到一定的财产线索。

之所以有这样的判断,是因为最近代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发现,其中一个可能的空间。

02.信息,就是金钱,就是风险代理费

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我代理房东,起诉租客,要求支付租金。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应支付60余万租金。

早在诉讼中,我们就提供对方银行账户,向法院申请了保全。银行反馈信息,被冻结的账户里,有9万元。

进入执行阶段,被冻结的账户里,增加到20万——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钱只能进,不能出。

而我的当事人,早因为另外一件案子被银行起诉,上了失信黑名单。他不能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执行款,否则只有进,没有出。

故事的结尾,我成功帮当事人领到了这20万元,没有意外发生。

这给我的启发是,如果,我是另外案子中,银行的代理律师;如果,我能知道这20万元的存在,我就可以要求法院暂停支付,同时要求法院将款项划至申请执行人账号。

但是,站在银行代理律师的角度,要想知道这20万元的存在,并不容易。这是一门涉及信息挖掘的艺术。

在这里,信息,就是金钱,就是律师的后期风险代理费。理论上,既然存在这样的可能,就一定有这样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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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死马当活马医

执行因为难,很多律师望而退步。我也是。

但,好走的路,人挤人。难走的路,人少,才有旖旎风景。我曾经看到文章介绍,国内有律师团队,专门做执行案件,创收过亿。

他们的服务模式,就是通过裁判文书网,利用大数据,专门找那些已经申请执行,但执行不到钱款的当事人或企业。

律师团队再利用大数据搜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寻找可能存在的,类似上文中提到的“20万”到期债权线索。

只要有所发现,团队就可以联系当事人,并约定律师风险代理费。

当事人已经申请过执行,往往心灰意冷,但也愿意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愿意一试。

往往就有成功的。而且,这家律所,还走出了只做执行业务,专业化的道路。

04.再一次,走进死胡同

上面说的,是别人的例子。说一个我自己亲手办过的执行案。

那是在4年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我代理原告,在渝北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偿还33万元借款。

诉讼中,我们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一套房产。判决后申请执行,才发现已经有人捷足先登,在我们之前查封了涉案房产。

银行无存款,房屋无法拍卖,渝北法院为了结案需要,终止了本次执行。此路不通,死胡同。

应该说,律师的代理工作,也算告一段落。但对当事人而言,前期花了律师费、诉讼费,却一分钱也没拿回,这口气,咽不下,而且很容易,就会撒在律师头上。

这正是文章一开始,我提到的律师尴尬瞬间。

法院终止本次执行,律师的工作不能停。目前现状是,唯一能帮当事人拿回钱款的出口,就是那套房子。而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要变现,只能通过法院拍卖。

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在多家法院被起诉,那么,这一套房子,很有可能被多家法院查封。最终由哪一家法院启动拍卖程序,由哪家法院分配案款,才是关键。

我拿了案件材料,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房屋被查封的信息,显示第一家查封的,是沙区法院,申请人叫田某某。

彼时房产价值50余万,而首轮查封的当事人,起诉金额就有40余万。也就是说,即使房产被执行拍卖,我的当事人查封排名第二,也很有可能,分不到任何款项。

好像,再一次走进了死胡同。

05.时间,化腐朽为神奇

但时间,往往可以化腐朽为神奇。

法院房产拍卖,时间往往会拖得很长。

当我跑了N趟沙区法院,查询到田某某的执行法官是谁,又多次电话沟通,得知涉案房屋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时,离判决生效,已经过去近二年。

彼时,重庆房价上涨,涉案房屋已经涨到90余万。

这样一来,即使田某某首轮查封可以先分配,而且可以多分配案款,但还有余款,可分配给第二轮查封的我的当事人。

有戏!

随后,我向沙区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的申请书。每隔段时间,给执行法官打电话,询问进展。

等到法院走完拍卖程序,案款到达法院账户后,执行法官通知,首轮查封人、二轮查封人和三轮查封人,在沙区执行局的办公室,完成了案款的分配。

其实,这一套房子,一共被查封了5次。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一共有5个申请执行人。而参与执行款分配那天,只有三名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场。

那天到场的人都清楚,参与分配的人越多,每个人分配的越少。大家心照不宣,谁也不会,也不会傻到去告知另外的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我之前的紧跟不舍,沙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很大概率,也不会通知我和当事人参与分配。毕竟,我代理当事人是在另外一家法院申请执行,而且,早已经执行终本。

尽管,我的当事人最终分得的金额,没有完全覆盖本金部分,但也挽回了将近80%的损失。这远比胜诉却拿不回一分钱要好得多。

今天,当我回头去翻当时的案卷,一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6年12月27日。而我的当事人,收到执行款的时间,是2018年11月5日。

仅仅执行这个程序,就花了近2年时间。

时间,可以化腐朽为神奇。而律师,要想化腐朽为神奇,需要像侦探一样,寻找任何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再加上一点坚持,才能称得上,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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