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质量异议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遵行,不能随意指定一个期限剥夺对方的异议权利。
案情介绍:
202x年x月x日,李雷找韩梅梅买了些五金材料。
收货之后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遂告知韩梅梅该问题。
过了3个月,李雷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材料寄还给韩梅梅,并要求韩梅梅退货退钱。
韩梅梅以货物质量的验货期已经过时间为由不予退货。
李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返还相应的货款。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返还相应货物和货款。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可知
法律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量异议期为两年 本案中,李雷收货以后第一时间就对货物发出了异议,只是退货请求是在3个月以后,不应当认定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再者3个月的时间也远小于2年的时间,所以李雷有权对瑕疵货物提出质量异议。
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