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如果发现网络平台中,有商户贩卖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向平台反馈,若平台没有立即进行处理,权利人有权对侵权人和平台一并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讲堂:
原则上,谁侵权需要就由谁承担责任,但现实情况是侵权人在网络平台侵权以后,权利人往往难以维权(侵权人找不到或者没有能力承担等),所以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在规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平台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已被《民法典》1195条吸收)
所以权利人在发现侵权时在通知平台后,平台熟视无睹的,可以连平台一起告了。
笔者建议:
若权利人发现了某平台上存在了侵害自己权利的产品,维权对象不局限于侵权者,对平台的维权也不应忽视。
笔者在这里建议:若权利人不幸目前发现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害,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
1.保存好网络平台上侵权的证据(采取拍照、摄像等手段,必要情况借助公证机关进行证据的固定)
2.第一时间向平台方报告侵权事项,并保留报告的证据(报告内容应该报告侵权的具体情况)
3.保留被侵权所导致损失的相关证据(市场损失、维权成本等)4.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制定完善的诉讼策略维护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