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瞿某、潘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旨在解决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时,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问题。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该问题无明确规定。该案认为,登记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在确定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时,应以登记的抵押权担保范围为准。但当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登记不明确,或者形式上仅登记债权本金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据以登记的抵押合同约定来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该观点被后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