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第三人仅凭一张没有出借人信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
李雷、韩梅梅、朱大能三个人是同村村友,某日李雷向韩梅梅借钱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如下: “今本人(李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借钱10万元,约定3日后返还”。
后来韩梅梅不小心将借条遗失,被同村朱大能捡到,朱大能认识李雷碰巧今日来手头紧张,遂凭此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李雷主张该借条所有人为韩梅梅,并非朱大能,他只是捡到的。于是法院提供更多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朱大能无法提供,于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从本案可知,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借贷案子时,不会凭借一张借条就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加之近些年各种套路贷等出现,民间借贷当中虚假诉讼占据很大的比例,法院对这块审查越发严格。
所以笔者在这里建议:
1.如果是真实的借贷关系:除了借条以外,还要保存好转账记录、证明借贷意思等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起草专业的借条,防止本案当中瑕疵借条的出现险出现不幸的事。
2.借贷关系应该讲究诚实守信,不要虚构债权债务。更有甚者提起诉讼,一旦被认定虚假诉讼,除了罚钱,坐牢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