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朋友参加传销组织或者借钱去做违法的事,可能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会被认定为无效,利息也不会被支持。
案情介绍:
朱大能与韩梅梅是亲戚,两个人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员收取暂存金51000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
2016年6月7日,朱大能向案外人王某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1的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000元,共计51000元,为韩梅梅垫付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后韩梅梅向朱大能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1000元,利息每月2%。
之后朱大能找韩梅梅要钱无果,将韩梅梅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借贷合同无效,韩梅梅返还51000和同期贷款利息,对于2%的利息不予支持。
普法讲堂:
从本案可知,合同有效是建立在双方基于此合同的行为皆有效的前提下,所以如借钱参加传销组织、赌博等都是无效的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人想依此赚取高额利息可能就要落空了。更何况这种钱都需要借的人,很可能本金都还不起。
所以笔者建议:出借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借款用途,免得合同无效导致利息落空,更有甚至本金也要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