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借款人若已经用现金进行部分还款,但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话,法院可能会判按照借条全数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案情介绍:
朱大能和李雷是朋友关系,某日朱大能以资金困难为由向李雷借款50万,并于当日向李雷出具了借条,承诺3个月后归还。此后朱大能未按约归还借款,故李雷诉至法院要求朱大能归还借款52万以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朱大能辩称:借钱的事是真的,但是金额是50万,因为李雷说要支付一些利息,所以借条写了52万元。此外我已经还给他28万,都是现金陆陆续续还的,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我只同意归还尚未归还的钱。
法院因朱大能未能提供还款证据,故而全数支持了李雷的诉讼请求,判令朱大能返还李雷52万元及相应的预期还款利息。
普法讲堂:本案朱大能用现金还款金额高达28万,但没有留下任何可以证明的证据,不符合常见的交易习惯,所以不被法院支持也是理所应当。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
1.尽量避免现金的还款,如果用现金还款,可以留个心眼,找个见证人,或者让对方出个收条等。
2.在双方沟通过程中,确定下双方借贷金额的具体数字,并加以确认。
3.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借款方式都要仔细核对清楚,必要时咨询律师,防范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