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出于好心帮朋友借钱,即使出借人知道该事,可能也免除不了自身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李雷急需用钱向韩梅梅借款,韩梅梅碰巧手头没有闲钱,但碍于朋友关系便答应帮李雷向朱大能问问看。随后韩梅梅找到朱大能释明来意她是帮李雷借10万元,朱大能答复道:我和李雷不是很熟,我是看在你的面子才借的。
后续朱大能转了了10万元给到韩梅梅,韩梅梅又转交给了李雷。
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李雷没有还款,朱大能催要无果后,找到了韩梅梅让其还款,韩梅梅以自己不是借款人拒绝还款,遂朱大能凭借转账记录将韩梅梅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的韩梅梅好心帮朋友借钱,最后却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这其中的法律逻辑有两点。
1.韩梅梅和朱大能的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朱大能只有赚钱给韩梅梅,没有转给李雷,所以起诉只能起诉韩梅梅
2.朱大能再出借时已经明确了,该借贷关系是出于对韩梅梅的信任。
所以笔者建议:借钱的时候避免当中间人,出了事情,可能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可以采用互相介绍的方式,让他们自行磋商的方式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