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结论:
怀孕期间,男女双方达成协议: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予补偿。后女方违反协议生下孩子,男方仍就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案情介绍:
201x年x月,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婚后不久女方便怀孕了。 因某种原因,双方达成协议,女方进行人工流产,由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0万元。
男方支付补偿款后,女方仍生下孩子,男方以女方“违约”为由拒绝抚养,女方遂起诉李雷至法院。
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堕胎协议”无效,李雷应承担抚养义务。
普法讲堂: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堕胎协议”本质是限制生育权,而生育权归属于人身权,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限制生育的协议应归属于无效。
抚养的义务是由身份带来的,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根据《民法典》
第26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84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即便双方已经签订“堕胎协议”,但女方生育并不能免除男方作为夫妻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