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家庭、离婚、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股票增值、婚前财产
标题结论:
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增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双方结婚多年积累下较多财富,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离婚。
在法院调解期间,韩梅梅发现李雷股票账户上有现值30万元的股票,且股票持有记录显示,该股票系201x年3月买入,价值20万元。
后韩梅梅认为上述股票系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原股票非共同财产,其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故而请求法院依法对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梅梅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从案例来看法院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其增值的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当归属于个人财产。
在这里笔者要提请各位读者注意,股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股票购买的本金应该是个人财产。
2.婚后股票的增值是股票行情的自然现象,而非人为进行各类操作(如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甚至与炒股为生等),简单而言就是婚前自己前买,婚后没进行过操作,其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