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上海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系全国首例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与仲裁规则关系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同时系上海首例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也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快速程序裁决在境外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第一例。
该案引发了国际商事仲裁界对仲裁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两种法益孰高孰低、仲裁机构管理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如何界定等问题的广泛探讨。
该案认为,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与当事人援引的仲裁规则相冲突时,在仲裁条款的相关约定不违背仲裁地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仲裁条款的约定应当优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作为经当事人授权而取得仲裁管辖权的仲裁程序管控方,应当对该特别约定予以充分尊重并优先适用,否则相关的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