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放弃社保、补偿、协商一致、无效
标题结论: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不得以协商一致为由不缴纳,其相关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和特能干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餐饮业服务员,约定薪资3000元。
同时,单位要求李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
李雷觉得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分,工资就太低了。于是,李雷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
1年后,李雷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公司的意愿而免除,无论是口头承诺或书面放弃,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即便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违法责任。
本案例中,即便李雷与特能干公司协商一致达成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故公司应当支付李雷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