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明升暗降、劳动合同解除、法定方式
标题结论: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优化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和特能干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薪资3万元每月。
1年后,公司告知李雷因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
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李雷不同意,该公司就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公司内部调整,明升暗降是否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节?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客观情况”指的是: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此外还排除了“经济型裁员”等情况,该行为应是企业自身能预料的用人风险,应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事项,若无法达成一致,即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