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人事、加重任务、未协商、有权拒绝
标题结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若需要发生变更,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改变,否则不发生效力。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入职特能干公司,从事快递配送相关工作,约定薪资5000元。
公司规章制度约定: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因同辖区另一人员离职,该公司在未与李雷协商的情况下,将该离职员工任务全部分配给李雷。
李雷认为,这一改动导致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特能干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以李雷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雷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特能干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支持了李雷的的仲裁请求。
普法讲堂:
本案核心的焦点是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给劳动者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例中,特能干公司未与李雷协商,超出合理幅度变相给李雷加大了工作任务,已经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内容,李雷有权拒绝,可以让特能干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继续履行。
若特能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