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标题结论:
民法典实施以后,明确了各主体的管理和排查义务,使得确定具体侵权人有着重要意义。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李雷在某小区2幢1单元下的人行道散步。
突然,天空中掉下一个东西正好落到了李雷的肩膀上,当场导致了李雷昏迷。
经过治疗以后,李雷开始寻找当时的“加害人”,李雷先是报了警,并且在警察的帮助下让物业协助调查。
最后通过各方面证据确定了“加害人”,李雷依此提起了诉讼,进行了索赔,最后法院支持了李雷的请求。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可知: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若不幸遭遇了高空抛物的事件,在不清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就像案例中的李雷一样可以要求物业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若最后还未确定的话,还可以将可能侵权的所有楼层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笔者提醒,高空抛物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在某些严重情况下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切记不要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