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转移有关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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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转移有关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主要内容: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主张抵销。

出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作者分析:

本法条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前半部分是债务转移的抗辩权,后半部分是债务转移的抵销权。

抗辩权部分:

债务人转移其债务后,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一切法律地位,有关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和抗辩权,新债务人都有权对债权人主张。
其中,受让人取得的抗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

(2)原债务人之前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利,如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可撤销(转让后,新债务人也可以享有)、债权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关免责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已经实施的履行行为,新债务人都可以其对抗债权人。

抵销权部分:

本法条规定,债务转移,抵销权并不随之转移。其背后的原因是抵销是一种权利,并非附属于特定债务,而债务转移针对的是特定债务的主体变更,所以权利当然不会随之变动。

举个例子: 李雷欠韩梅梅100万借款,韩梅梅欠李雷100万货款,后来李雷让朱大能帮忙还韩梅梅100万。 协议达成后就变成了韩梅梅欠李雷100万货款,朱大能欠韩梅梅100万借款。 如果没有特殊的协议,朱大能当然不能对韩梅梅说你欠李雷100万,那我欠你的也抵销掉。

所以从本条而言,特定债务本身附带的权利可以转移如抗辩权等;不是本身附带的权利并不是当然转移如抵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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