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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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司法保护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空白文化创意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均为网络环境下,个体就其名誉权侵权寻求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空白文化创意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体现了行为保全制度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创新运用。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侵权信息传播途径多、速度快、范围广、损害后果难以量化等特点,而司法规律决定案件审理需要一定周期,等案件判决生效后再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客观上不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且难以通过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后续救济措施进行完全填补。本案的价值在于为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该案认为,名誉权纠纷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如被申请人行为构成侵权可能性较高、不停止行为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且停止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不会明显大于申请人所受损害的,法院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系上海首例因安全软件平台对来电号码展示“骚扰电话”标注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发布后入选“2019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该案结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应用软件标注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审查,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不仅肯定了公众评价行为的正当性,也对有效治理骚扰电话、维护公众信息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该案认为,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平台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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