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责任、侵权责任、借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标题结论:
把车借给别人,导致车主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开车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
201x年5月,刚满18岁的李雷为了满足自己在同学面前的虚荣心,谎称自己已经考取了驾照。
为了防止被拆穿,李雷向表哥朱大能借了辆车,并叫上同学们一起坐车兜风。
开车期间,因李雷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一行人。
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后,向李雷和朱大能一并追偿。
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李雷承担60%责任,朱大能承担40%责任。
普法讲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可知: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雷刚满18岁,还未考取驾照且驾驶不慎,对事故发生应当负有全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李雷追偿,且本案中朱大能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涉案车辆出借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雷使用,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就其中的40%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