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全国首例!按揭买了烂尾楼,贷款还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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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全国首例!按揭买了烂尾楼,贷款还用还吗?

关键词:

全国首例、烂尾楼、按揭买房、合同解除

标题结论:

在过往购房者如果遇到烂尾楼往往是钱房两空,一边讨债无门,一边又要不断的还贷,压力巨大,今日嘉兴中院的一则判例,给这类情况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案情介绍:

20xx年x月,李雷向特能干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李雷认购特能干公司销售的房屋,房屋总价500万。

李雷采取按揭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了300万元。 按照约定银行款项很快下来,并一次性打入了特能干房产公司。

天有不测风云,特能干公司因为错误的战略规划导致资金链断裂,李雷所购买的楼盘也成了烂尾楼。

李雷觉得房子没有、钱还一直再还,压力太大并断了供,银行并起诉李雷让其一次性返还剩余本息和。

案子经过两审的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普法讲堂: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贷款购买到烂尾楼不仅得不到房子,还有可能被银行追着还房贷,本案是全国首例支持购房者的案例,对本类案子具有较大的启发性。

那么为什么嘉兴中院会进行这样的判决呢,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主要有2条原因:

1.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也应该解除,本案例中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应该解除,更何况银行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中一般都是格式条款,其中规定了银行与房地产公司无关,银行有权在任何条件下让购房者还款,这无疑加重了购房者的义务,减轻了自身的义务,这类格式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2.此外2021年最高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既然都已经解除了,就应该回到最开始的状态,钱从哪来到哪去都回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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