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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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的认定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和“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均系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引发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类型新颖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规范仍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两案判决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炼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尤其对“主观恶意”的判断规则进行了提炼。其价值判断为,民事诉讼是彰显权利、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为充分保护诉权、保障并鼓励权利人保护其知识产权,法院对权利人的依法维权行为应予以支持,但不能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原告的诉讼恶意;同时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依法秉持较高的认定标准。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诉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认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不得滥用。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提起诉讼是权利行使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行为,而恶意是两者区分的关键。对于恶意的认定,不能仅以原告起诉的胜诉或者败诉结果为标准,而应当结合原告起诉是否以加害被告为目的、原告权利是否明显无效或者明显不应获得保护、原告取得权利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诉讼中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认为,1.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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